根據國家發改委辦公廳關于印發《2023年電煤中長期合同簽訂履約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為確保國能包頭能源公司外購商品煤質量、數量穩定供應,我公司本著互利、雙贏、長期合作的原則,擬與有實力煤炭生產企業和有銷售權的單位及供應商通過平臺交易建立長協合作關系,現公開邀請符合條件的交易商參加。
一、各品種名稱及質量標準(表1)
煤種名稱 | 全水 (Mt%) | 灰分 (Ad%) | 全硫 (St,ar%) | 容重 (t/m3) | 基準發熱量 (Qnet,ar kcal/kg) | 粒度 (mm) |
外購5000 | 25 | ≤20 | 0.3—0.6 | ≥0.85 | 5000 | 0-50 |
外購4500 | 28 | ≤25 | 0.3—0.6 | ≥0.85 | 4500 | 0-50 |
說明 | 如國家能源集團在2023年有新的煤質要求,將執行集團公司新的煤質要求。 |
二、煤炭購銷數量(表2)
單位:萬噸
采購站點 | 煤種 | 標段 | 數量 | 最小提報量 |
李家壕礦敖包溝站 | 外購5000/外購4500 | 標段1 | 50 | 50 |
標段2 | 40 | 40 |
三、交易資格及規則
(1)符合我公司外購煤質量要求的煤礦或擁有全部(部分)煤礦股權的單位。
(2)擁有一個或幾個符合我公司外購煤質量要求煤礦銷售權的單位。
(3)與煤礦或煤礦銷售權的單位簽訂2023年中長協購煤協議的供應商。
(4)實行“誰先摘單,誰優先”的原則。
(5)已經參加過2022年11月8日《國能包頭能源公司外購煤2023年李家壕長協供應商專場交易》、《國能包頭能源公司外購煤2023年萬利一礦長協供應商專場交易》的所有中標單位不得參與本次補招采購。
四、交易時間
掛單截止時間2022年11月24日17:00
五、合同執行期
合同執行期為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六、采購價格
1、采購價格執行集團下達的當期同煤種、同口徑價格;獎勵政策執行集團下達的當期同區域獎勵政策。
2、李家壕礦供應商承擔外購煤場地積堆、供煤、運煤道路的路面清掃、灑水滅塵、外購煤系統運轉等費用4.5元/噸,直接從煤款結算中扣除。
七、交付時間、地點
1、每期執行期以集團下發的政策為準;每期價格、數量、品種、以確認函形式確定。
2、交貨地點:李家壕煤礦外購煤場
八、數量、質量的確認
1、數量確認:煤炭數量以噸為計量單位,保留兩位小數,以需方場地實際過磅數扣0.2%場耗為準,如發生嚴重虧噸,供需雙方需共同進行現場校驗,以雙方認可數量為準。
2、供應商按合同要求提供煤質持續穩定的合格商品煤,若連續兩天商品煤指標低于基準熱值、高于硫份要求,需方有權停止拉運,扣除當期相應保證金。
3、質量驗收和批次結算:每日煤質檢驗結果以包頭能源有限責任公司運銷分公司和煤炭洗選中心煤質檢測部的平均檢驗值為準,作為一個結算批次。
4、當期確認函執行期內如采購單位要求供應商增加、減少供應量,雙方依據自愿的原則接受增、減量,增、減量的數額由雙方協商確定后,以變更確認函的形式通知供應商。
5、雙方應按照約定的品種和數量兌現,在雙方認可的情況下,可在合同執行過程中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執行量。
九、煤質獎罰及結算規則
1、熱值(暫按以下標準執行)
外購5000單卡獎罰標準:(外購5500基準價-外購5000基準價)/500(小數點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各煤種基準價以當期集團發布的采購政策為準。
以煤炭質量標準(表一)中的“基準發熱量”為基準,結算發熱量每增加1kcal/kg,價格增加(5500基準價-5000基準價)/500元/噸(小數點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每降低1kcal/kg,價格下降(5000基準價-4500基準價)/500元/噸(小數點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最終獎罰計算結果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四舍五入。
外購4500單卡獎罰標準:(外購5000基準價-外購4500基準價)/500,各煤種基準價以當期集團發布的采購政策為準。
以煤炭質量標準(表一)中的“基準發熱量”為基準,結算發熱量每增加1kcal/kg,價格增加(5000基準價-4500基準價)/500元/噸(小數點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每降低1kcal/kg,價格下降(5000基準價-4500基準價)/500元/噸(小數點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最終獎罰計算結果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四舍五入。
如2023年國家能源集團公司有新的煤質熱值獎罰標準,將按照集團發布的新的煤質獎罰標準執行
2、硫分(暫按以下標準執行)
以煤炭質量標準(表1)的“硫分”(收到基全硫)指標為基準,結算硫分每超出上限0.01個百分點,價格降低0.2元/噸;每低于下限0.01個百分點,價格增加0.2元/噸。若硫分高于1.0%以上部分,每超出0.01個百分點 價格降低0.4元/噸。
如2023年國家能源集團公司有新的煤質硫分獎罰標準,將按照集團發布的新的煤質獎罰標準執行
3、最終獎罰計算結果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四舍五入。
4、采購單位有權直接從煤款中扣除煤質調價的價款。
5、本次煤炭采購業務,拒收烘干煤。
十、貨款結算
1、供應商在當期確認函執行期內供煤量達約定量的50%時,按照合同價格可進行一次預結算(預付金額按預結算金額的80%計算)。當期確認函執行期滿后,依據增值稅發票和采購單位外購煤結算單等相關資料,根據實際拉運情況結清全部貨款,采購單位以現金支付貨款。
2、結算數量以噸為單位,保留至兩位數。以質計價時,發熱量以kcal/kg計價,保留至個位數,硫分(收到基全硫)以St,ar%計價,保留至兩位數。結算單價以元為單位,保留兩位小數。
十一、合同履約考核
1、月度合同量按年度量均衡分解,每期合同量以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集團)下發的政策為準(按期分解月度合同量計算)。合同最低履約率為80%,最高為120%,超過當期合同量120%的部分仍執行當期價格,如公司外購煤領導小組有調價政策執行最新價格(如遇特殊情況,以包頭能源公司外購煤領導小組確定的為準)。
2、合同最低履約率按80%考核。
供應商當期合同履約率低于80%,扣罰履約保證金=(當期考核量×80%-當期實際拉運量)×(合同期保證金/合同量)。
月度執行期滿后,對各期累計的扣罰履約保證金總和的50%對供應商進行扣罰,剩余50%結轉到本合同年度末進行兌現:如供應商在年末合同兌現率達到了80%,將免除對剩余的50%扣罰履約保證金的處罰;如因供應商在年末合同兌現率達不到80%,將根據差額比例進行補扣。
十二、違約責任
1、供應商應嚴格遵守采購單位各項外購煤管理制度,在供煤過程中因供應商原因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均由其自行承擔,與采購單位無關。
2、長協合同期內,供應商因自身原因導致提前終止合同或合同無法正常履約的,扣除全額保證金。
3、合同執行期內,因采購單位或惡劣天氣等原因導致未完成拉運天數影響供貨量的,由采購單位對影響因素和天數統計初步認定,報外購煤領導小組辦公室作為核減合同履約考核的依據,根據實際影響程度按調整后的履約情況對供應商進行考核。
4、采購單位因市場需求無法采購或火車計劃不足使庫存高導致供應商不能按合同約定供煤,采購單位不承擔違約責任。
5、供應商在任一季度內累計 4期合同兌現率未達到80%的,采購單位重新對供應商的供應能力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采購單位有權調減本合同數量或解除本合同。
6、在長協合同執行期滿終止后10日內,由采購單位出具合同履約會議紀要并經公司外購煤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后,可退還剩余履約保證金。
7、以虛假手段獲取交易商資格,若成交,取消成交資格,報單作廢,并扣除全額保證金,空缺按名次增補。
十三、爭議解決
1、供、需雙方在執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應本著友好合作的精神協商解決。如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可向采購單位住所地所轄法院提起訴訟。在爭議解決期間,合同中未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2、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遲履行合同的雙方可不負有違約責任。
3、如在供、需雙方履行合同期間區域內因發生不可抗力(如戰爭、封鎖、騷亂、沉船、鐵路及航道阻塞以及火災、水災、惡劣天氣等自然災害以及政府部門政策性要求)使合同無法正常履行或供煤量未能達到合同規定的供煤量時,雙方毋須對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負責。
4、 發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應在第一時間將詳情通知對方,并有義務盡量將損失降到最低。不能履行合同一方需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機關證明。
5、不可抗力解除后,供、需雙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雙方應本著相互諒解、互惠互利原則協商確定。
6、如因供應商煤礦發生安全事故等其它原因,導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可由供應商提供相關證明,采購單位經外購煤領導小組研究,合理解決合同履行和合同違約金處罰爭議問題。
十三、其他約定事項
1、供應商應依法合規開展煤炭購銷及運輸業務,因供應商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被政府部門查處的,采購單位有權終止合同。
2、供應商嚴格監管外來鐵器裝入煤車,卸車時如有鐵器卸入煤場,每發現一件扣罰500元,鐵器進入生產系統,每發現一次扣罰2000元。如造成設備損壞按需方相關規定追查事故原因,需方有權索賠。
3、交易成功后,如有公告未約定事項以合同約定為準。
4、交易成功后若因成交單位原因未能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合同簽訂,則視為成交單位違約,全額扣除交易保證金。
十五、保證金的繳納與退還
投標供煤商在專場交易前通過銀行轉賬方式一次性交納保證金,保證金交納金額為各標段招標量×1.5元/噸計算,交易前半小時拒收保證金。
摘單成功后自動轉為履約保證金,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因供應商違約造成履約保證金不足時,從煤款中扣除。
保證金匯入國能包頭能源有限責任公司指定賬戶,賬戶信息如下:
單位名稱:國能包頭能源有限責任公司運銷分公司
開戶銀行:工行內蒙古包頭分行沼潭車站支行
銀行賬號:060301262922454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