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蘭察布市國有資本投資運營有限公司計劃對達拉特旗益陽煤礦有限責任公司至烏蘭察布市國有資本投資運營有限公司運輸業務進行線上交易,現公開邀請符合條件的運輸方參加。
一、交易時間
2022年11月18日10:00-10:30
二、交易資格
2.1國能互通內蒙古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資審合格的且同時符合烏蘭察布市國有資本投資運營有限公司相關要求的合格物流企業均可參加。
2.2運輸方需向國能互通內蒙古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繳納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的額度為5萬元。
三、成交規則
3.1按照“優先價格低、其次數量大、最后時間早確定”的原則。
3.2交易結果公示后,若承運方選擇放棄運輸,根據報價隊列,按順序進行運輸方增補,增補運輸方執行原成交價。若原成交價與增補單位報價存在價差,由放棄運輸方按成交量×價差補償給對方,補償金額從放棄運輸方履約保證金中扣除。
3.3以虛假手段獲取承運方資格,報價作廢,扣除投標保證金5萬元,空缺按成交隊列增補,重新計算加權平均價。如承運方涉及違法,則交由交易所在地相關執法部門處理。
四、煤炭運輸量、攔標價:
貨物 起運地 | 貨物 到達地 | 攔標價 (元/噸) | 最小提報量(萬噸) | 最大提報量(萬噸) | 運輸數量 (萬噸) |
達拉特旗益陽煤礦有限責任公司 | 國投公司指定倉儲庫 | 182 | 2 | 5 | 12 |
備注:1、攔標價為含稅價。
2、卸車費用由承運方承擔,承運方在投標報價前應自行踏勘現場,并將卸車費用包含在投標總價中。
3、卸車時間:由承運方自行踏勘并按照國投公司實際要求組織運輸,費用包含在投標總價中。
4、本次采購發生的平臺交易費用由成交運輸單位承擔。
五、相關要求
5.1 每日運輸量以日計劃為準。
5.2 裝有車載定位設備的運輸車輛。
5.3 車型要求:符合貨物起運地、到達地要求及公路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認定標準的車型。
5.4 車況要求:承運單位車輛必須確保車況良好,同時提供真實合法的行駛證、車輛保險等復印件備查。另外,承運單位能夠隨時提供運輸車輛行車軌跡。
5.5 報價:以元/噸為單位,最小變量為0.01元/噸。
5.6 報量:以萬噸為單位。
5.7 裝車噸位:毛重不超49噸。
5.8 承運單位成交后不得進行轉包或分包。
六、數質量考核
6.1在承運過程中數量損耗超過0.35%或熱值損耗超過100大卡/千克(國投公司月度結算批次加權平均考核),超損部分由承運方承擔。
6.2質量以貨物起運地月度加權平均熱值與貨物到達地月度驗收熱值作對比。質量損耗扣款按國投公司合同中規定的熱值考核標準計算總金額。
6.3數量以貨物起運地月度發運噸位和貨物到達地月度結算噸位作對比。數量損耗扣款按同等質量煤炭的坑口市場單價乘以超損數量計算總金額。
6.4數質量損耗扣款在當期承運方結算的總運費中直接扣除。
七、結算
7.1雙方每半個月進行一次對賬,計算應結運費并進行確認,運輸量以入庫磅單為準。
7.2雙方結算確認后三個工作日內,承運方向國投公司開具符合國家規定的運輸增值稅專用發票。
7.3國投公司應自收到發票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掛賬,完成掛賬后三個工作日內向承運方支付運輸費用。
7.4因國家政策改變,造成本條運輸線路改變、中間收費站增減、稅率調整等情況出現,雙方以補充協議形式對運輸價格進行相應調整,若協商未達成一致,國投公司有權終止合同。
八、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8.1承運方在煤炭運輸期間,必須服從國投公司的統一管理。
8.2承運方嚴格按照國投公司下達的月度計劃量(合同期)和日計劃量,有效組織車輛,將煤炭從貨物起運地裝車運達至貨物到達地完成卸車。
8.3承運方確保完成國投公司下達的計劃量,國投公司對承運方實行日計劃量考核,月度計劃量閉合處罰兌現。承運方須按國投公司處罰要求以現金的方式繳納至國投公司財務部,未按時繳納由履約保證金中直接扣除。
8.3.1每日國投公司根據礦影響因素以及不可抗拒因素影響發運量情況給予考核剔除,并對前日日計劃考核結果進行確認,每少一車罰款100元。
8.3.2承運方完成100%月度計劃量的,免于日計劃考核的處罰;未完成100%月度計劃量,但完成與國投公司約定的免于處罰的合同量兌現比例的,按缺少比例對應處罰兌現日計劃考核;既未完成100%月度計劃量,也未完成與國投公司約定的免于處罰的合同量兌現比例的,按日計劃考核結果100%處罰兌現。
8.4當月國投公司對承運方日計劃卡考核處罰及違反相關規定處罰等由承運方承擔,在當期國投公司與承運方結算的總運費中直接扣除。
8.5若國投公司在合同執行期內整體對進煤數量調整,則對應承運方月度計劃量也進行同比例調整,由國投公司下達書面通知,以調整后的月度計劃量作為考核、結算的依據。
8.6承運方要加強運輸車輛的日常管理與駕駛員安全教育,承運方負責監督檢查,承運方違反下列規定,承運方須按國投公司處罰通報要求以現金的方式繳納至國投公司財務部,未按時繳納由履約保證金中直接扣除。
8.6.1國投公司計劃卡管理混亂的,每發現一次對承運方處罰500元。
8.6.2承運方須按國投公司要求使用專用塑封封簽,對于塑封管理混亂、不對運輸車輛進行塑封、塑封編號與提煤單標注的編號不一致、不規范進行塑封的,每車次對承運方罰款500元。
8.6.3不遮蓋防塵布(雨布)的,每車次對承運方罰款200元。
8.6.4嚴禁承運方運輸車輛惡意改變車輛凈重,一經核實,國投公司處罰承運方1萬元/次,再次發現,處罰承運方3萬元/次。
8.6.5承運方車輛插隊、不服從現場管理,每車次對承運方罰款500元;承運方對國投公司現場管理人員進行辱罵、毆打等,視情節處罰承運方1000-50000元,情節嚴重移交司法機關。
8.6.6承運方要嚴格遵守國投公司的各項管理規定,違反規定造成處罰及損失由承運方承擔。
8.6.7在承運過程中出現偷、換煤炭的,一經核實,國投公司有權扣留相關車輛,承運方除承擔國投公司的一切損失外,另處罰承運方10萬元/車次,并有權取消承運方的運輸資格,情節嚴重移交司法機關。
8.6.8如承運方因自身原因(拖欠下屬車輛運費、工資等)造成鬧事、上訪、起訴等情況發生,給國投公司造成不良影響,每發生一起,國投公司對承運方處以10000元罰款,承運方承擔一切責任。
8.7如運輸過程中遇煤炭高溫,承運方須及時通知國投公司相關人員,不得擅自澆水或作其他處理。如因承運方未及時通知國投公司造成的損失,由承運方全部承擔。
8.8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情況造成承運方不能按國投公司要求完成運輸,承運方必須及時通知國投公司;如因承運方未及時通知國投公司造成的損失,由承運方全部承擔。
8.9若因承運方車輛組織不力,導致未完成國投公司合同量,造成的當月國投公司接收價格下浮的損失、次月價格下跌的損失由承運方承擔。
8.10承運方所有運輸車輛必須按國投公司要求,安裝符合國投公司要求的車載定位設備,并在國投公司指定的物流平臺調試上線,由此產生的相關服務費由承運方承擔。
8.11承運方要承擔貨物起運地、貨物到達地的相關雜費。
8.12在貨物起運地、貨物到達地承運方需安排足夠人員做好開票、車輛秩序維護、煤炭安全巡查、封簽檢查、等現場管理工作。
8.13在承運過程中的一切責任、經營風險、安全風險及費用均由承運方自行承擔。
九、保證金管理
9.1投標保證金
9.1.1交易結束后,未成交交易商可申請退投標保證金,國能互通內蒙古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三個工作日內完成退款。
9.1.2承運方投標保證金用于支付本次招標代理服務費,如仍有結余則在承運方與委托方簽訂正式運輸合同之日起10日內無息退還。
十、合同履約執行期
2022年11月18日至2023年3月31日止。
烏蘭察布市國有資本投資運營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18日